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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异地犯罪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取保候审期间异地犯罪如何处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该问题的详细解答内容。


  取保候审期间异地犯罪如何处理?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其新罪的侦查及审查起诉应由公安、检察机关在交付审判之前先行解决。


  取保候审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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