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自燃造成修理厂损失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赔

时间:2017-01-03  【转载】

去年12月20日清晨6点,株洲县吴某的修理厂发生了一场大火,造成吴某等人直接财产损失32万余元,可谓是损失惨重。经消防部门勘查认定,起火原因为修理厂烤房内的比亚迪小车发动机舱内电瓶连接的电气线路短路自燃蔓延成灾。该事故车辆系周某所有,投保了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认为吴某非投保人,且事故发生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属于免责范畴,从而拒绝赔付。由于索赔无门,吴某将车主周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有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由于该车辆发生自燃给第三者吴某造成了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吴某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其次,保险条款中虽然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双方对如何理解该条款存有争议,因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前日就已修理完毕,当时仅是停放在兼做停车库使用的烤漆房内等待车主提取,并非处于修理、养护期间。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各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且有多种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该保险条款应理解为被保险车辆须同时满足“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和“修理、养护期间”两个条件才属于免除范畴,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来源:中院民二庭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