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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珍贵音源资料保护现状:举报称文物或被盗录损毁

时间:2017-02-09  【转载】

一条百余米的小马路尽头有个院门。远远望去,“北京唱片厂”五个金色大字横亘在院内小楼楼顶上,格外醒目。院门外墙一侧竖挂着白底黑字的“中国唱片总公司”的牌子。一座半米高的石雕小狮子抵近撂置在牌子下方,挡住了“公司”两个字。

  若有谁不知道这家单位,行至院门口才能看清牌子上标示的单位全称。

  今年春节前,关于中唱公司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中唱公司败诉。在这起诉讼背后,则是关于中唱公司所保存的珍贵音源资料的保护。

  记者多次采访遭拒

  2016年12月19日,周一。

  上午9时许,记者走进那幢院子,来到B座三层的中国唱片总公司接待服务台前,从服务台南面窗口扭头望去,天宁寺塔巍然矗立,近在咫尺。这座建造于辽代的八角十三层檐密檐式实心砖塔,是首都北京城区现存最古老的地上建筑。

  距此一年半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两次开庭审理中唱公司诉公司员工凌博名誉权纠纷一案。

  记者曾多次上网登录中唱公司首页点击“公司简介”,看到如下文字:

  “中国唱片总公司建立于1949年5月,在解放前大中华唱片公司、百代唱片公司、胜利唱片公司等旧中国唱片工业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是中国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资源最丰沛的国家音像出版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原隶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9年与政府脱钩,由中央企业工委领导,2003年归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唱片总公司保存并积累了13万面唱片金属模板、4.5万条磁记录胶带,十多万首(部)作品,基本上囊括了二十世纪我国音乐、戏曲和曲艺等艺术领域创作、表演的优秀作品和珍品,其中有的已属旷世孤品,成为极具历史价值的音像档案和珍贵的国家文化资源。”

  记者注意到,“公司简介”中特别提及“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中唱公司锐意改革,制定了‘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企业创新’的指导思想,确立了以数字化经营为重心的新发展战略”。

  记者询问服务台一位工作人员可否有公司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这名工作人员说办公室主任栾双杰已经在办公室了,她去通报。很快,记者被告知,栾主任没有时间接待,同时,也未告知是否可续约采访时间。

  此前5个月,记者曾第一次前往中唱公司采访,服务台人员曾拨通栾双杰电话,告知有《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这位主任以未在单位为由谢绝。记者也曾拨通中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琦先生的手机,这位总经理未听完记者介绍采访内容即挂断电话,此后再也不接记者电话。

  “中唱”起诉被告侵权

  早在2014年12月27日,中唱公司音乐编辑凌博通过个人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在网上发表了《中华民族的可移动文物为什么交给了日方?!》的长微博。

  2015年2月9日,中唱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琦在单位盖章的起诉书上签名,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待岗员工”凌博作为被告诉至法庭,起诉书称,被告发表危言耸听言论,恶意诽谤攻击,在社会上对中唱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其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

  原告中唱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在网上发表的《中华民族的可移动文物为什么交给了日方?!》长微博中编造“中唱将全部录音母带交给日方主控的公司来完成母版数字化工程”;“中唱周建潮(原中唱公司总经理——记者注)勒令全部中唱人员停工,由日方全面负责历史母版数字化工作”;“周建潮勒令全部中唱公司的母版也要全部交给日方,甚至将保管的中共机密录音母带全部交给日方”等危言耸听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原告中唱公司认为,被告发布的“这些网络谣言”,引发了国资委等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唱公司所承担的国家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质疑,损害了中唱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严重侵犯了中唱公司及有关领导的名誉权。为此,原告中唱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博文及相关博文全部删除,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5年6月30日下午两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这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记者事先征得西城法院同意走进法庭旁听。由于原告当庭提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不允旁听,经法官认定,记者退出法庭在外等候,庭审仅一个多小时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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