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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能否进行拍卖?
在强制执行时平衡利益和注重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夸大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糊口尺度所必需的栖身房屋,并没有提及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此条划定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有限定前提的,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糊口所必须的栖身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在法院预备拍卖其房产时,张某以其仅有一套房产,应为其留存必须的房屋栖身为由予以阻挠。否则会泛起债务人栖身一套豪宅甚至别墅,却不能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的荒诞乖张局面。如不将张某的房产予以处理来了债债务,不仅不能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且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缺失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题目,司法强制措施是保障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屏障。
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财产的划定》第六条划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糊口所必须的栖身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社会上很多人以为被执行人“唯逐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很多执行案件是交通肇事、伤害、抚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案等,有的申请执行人没有房屋,有的被执行人的房屋是申请执行人的钱购买的。为了进一步明确可执行房屋司法解释第七条划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糊口所必须的房屋和糊口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糊口尺度所必需的栖身房屋和普通糊口必须品后,可予以执行”。
“一套房产不能执行”的熟悉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误读,对一套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详细实务中既要留意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又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的人的债权,必需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和被执行人的利益之间保持公道的平衡,注重执行实效,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不合]: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应给付刘某赔偿款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用度。
。此熟悉给法院执行难雪上加霜,使一部门不良债务人自认为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房产是公民个人最重要的糊口资料,也是确立其市场信誉的重要依据,假如司法强制措施对一套房屋不能采取,那么就会泛起恶意逃债者栖身超过糊口必须的房产,而法律对其无可奈何的局面,这对享有正当债权的申请人是极其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秩序。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房屋不能执行划定的目的是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不是保护其享受超过生存权以外的栖身前提。有不少申请执行人无钱看病,难以维持基本糊口,同样面对生存权题目,而且是债权和生存权的竞合。因此不论是站在维护市场法制秩序的角度,仍是保护债权人正当权益的角度,对于超过生存必须限度的被执行人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都是必要的。
一种意见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财产的划定》第六条划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糊口所必须的栖身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财产的划定》第六条划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糊口所必须的栖身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评析]:
另一种意见以为:张某虽仅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在知足其基本栖身前提的条件下,将其房产拍卖。所以对张某仅有的一套房产不能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