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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款人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7-03-30  【转载】

1、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2、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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