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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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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首例侵犯公民信息案一审宣判
从刚开始接到各种骚扰诈骗电话的不胜其烦,到现在接到此类电话时的直接挂断甚至反之调侃,我们对信息泄露似乎已从愤怒到习以为常。但万万没想到的是犯罪分子的“魔爪”如今已经伸向了银行系统,在与内部人士串通后,通过特有的技术与手段,公民银行征信信息也“未能幸免”,遭到泄露。12月7日,巴东首例侵犯公民信息案在巴东法院刑庭审判庭一审宣判,韩某杰等10人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韩某杰欲查询他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牟取非法利益,遂邀约韩某华通过互联网QQ群寻找可查询征信信息的银行专用网络及征信查询ID号、密码。韩某得知该信息后,欲向其提供征信查询ID号、密码牟取非法利益,遂向邓某勇寻找征信查询ID号、密码。
为牟取非法利益,邓某勇通过田某,获得湖北省巴东县某银行沿渡支行征信查询员连某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将该ID号、密码提供给韩某。韩某以每天需支付36万元的租金将该征信查询ID号、密码提供给韩某杰、韩某华使用。后韩某杰联系到李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表示为其提供银行专用网络。尔后,李某找到耿某,耿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表示愿意为李某提供银行专用网络。旷某得知韩某杰、韩某华可查询征信信息后,称其有需求银行征信信息的客户资源,韩某杰遂邀约旷某一同前往查询。
韩某杰、韩某华、旷某来到河南省郑州市找到李某,李某将设置好的无线路由器交给耿某,耿某将无线路由器安装到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电脑上,将该行的银行征信查询专用网络以无线wifi的形式发射出来,并将银行电脑的IP地址告诉给李某。2015年9月3日至9月4日,韩某杰、韩某华、旷某利用连某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李某、耿某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附近的“金水桶足浴店”,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期间,韩某和韩某杰、旷某、韩某华之间因租金支付发生矛盾,旷某联系陈某莎,陈某莎从中撮合,双方又通过陈某莎中转租金、传递密码再次合作。
尔后,韩某杰、韩某华、旷某又来到山东省滨州市,韩某杰联系到李某楠,李某楠找到袁某宝,袁某宝找到卢某生,李某楠、袁某宝将设置好的无线路由器交给卢某生,卢某生将无线路由器安装到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电脑上,将该行的征信查询专用网络以无线wifi的形式发射出来,并将银行电脑的IP地址告诉给李某楠、袁某宝。2015年9月5日至9月6日,韩某杰、韩某华、旷某利用连某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李某楠、卢某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2015年9月3日至9月4日、9月5日至9月6日韩某杰、韩某华、旷某利用连某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共计51784条。
2015年9月8日,旷某通过嘉银(上海)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职工马某,得到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李某涛的银行征信查询ID号及密码,旷某、韩世杰、韩某华利用该ID号、密码及李某楠、卢某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8423条。
为牟取非法利益,韩某杰、旷某、韩某华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均出售给他人,给韩某、李某、李某楠支付了相关费用。韩某给邓某勇、李某给耿某、李某楠给袁某宝、袁某宝给卢某生分得了相关费用。韩某杰获利260000元,旷某获利6100元,韩某获利37700元,邓某勇获利322300元,李某获利6000元,耿某获利90000元,李某楠获利71000元,卢某生获利19000元。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耿某、邓某勇、卢某生已退缴了上述非法所得。
2016年4月25日,韩某杰主动到巴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耿某被巴东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李某楠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杰、韩某华、旷某、邓某勇、韩某、陈某莎、李某、耿某、李某楠、卢某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韩某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勇、韩某、韩某华、旷某、陈某莎、李某、耿某、李某楠、卢某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耿某、邓某勇、卢某生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耿某、卢某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韩某、旷某、陈某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李某楠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科以刑罚。陈某莎、李某、耿某、卢某生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刑法》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韩某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旷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三、韩某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四、韩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五、邓某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六、撤销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对李某楠宣告的缓刑。
七、李某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八、陈某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九、卢某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十、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十一、耿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十二、邓某勇违法所得322300元、韩某杰违法所得260000元、耿某违法所得90000元、李某楠违法所得71000元、韩某违法所得37700元、卢某生违法所得19000元、旷某违法所得6100元、李某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耿某、邓某勇、卢某生的部分已追缴)。
十三、在案扣押的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