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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校车司机受伤应该谁来买单?
时间:2017-05-31 【转载】
“生活困难时雪中送碳,生活美满时锦上添花”此乃保险的意义所在。但巴东县某幼儿园为校车购买了商业保险,在校车司机驾驶过程中出事受伤后请求保险理赔却遭到拒绝。近日,巴东法院审结了这起校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谭某系巴东县某幼儿园的校车司机,2015年10月17日,其驾驶校车在园内倒车时,不慎被方向盘打伤右手,当即入住巴东县人民医院,经诊断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在治疗的过程中,花去医药费等相关费用数万元,后经相关法医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谭某驾驶的校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商业险,因此在出院之后,谭某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了拒绝。谭某觉得十分不公,于是谭某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在了解了上述案情后,认为该案存在协商的可能性,于是对当事人从双方身份与利益角度作了相关分析。谭某作为幼儿园的校车司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保险公司要彰显诚信度,获得良好公众形象,也应在相关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双方对法官的释法析理都表示认同,随即达成了一致的协商意见: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谭某各项费用共计110000元。至此,案结事了,谭某的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