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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枪未拔就开车致人重伤

时间:2017-07-09  【转载】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加油时没拔油枪就开车,导致油枪被拉伸弹开,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砸成重伤。《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名“马虎”司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013年8月16日9时15分许,管某驾车来到合肥市合作化北路的一处加油站加油。在加油过程中,管某要求为其车辆加油的王某帮其开具发票,王某到加油站服务窗口开具发票后,递给坐在驾驶室的管某。

  管某回忆说,他拿到发票后,以为加油完毕就直接点火启动车辆离开,没有注意到油枪还插在车上。

  此时加油尚未完成、油枪插在加油口,王某招手示意管某停车,开动后的汽车将挂在加油口上的油枪拉伸弹开,砸到站在加油机器旁的王某脸部,致王某左眼受伤。

  管某说,刚开出几米就听到加油站有嘈杂声,他立即停车,下车后看到自己车子油箱盖未关,帮他加油的王某倒在地上,他意识到王某可能是被油枪砸到了,就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2015年6月16日,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王某因外伤所致人体损伤遗留的后遗症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2016年3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6年3月16日,管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与管某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由管某一次性赔偿王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5万元,包括之前已经支付的20万元。王某表示对管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管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管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管某与被害人达成了一致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管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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