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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学生在校伤他人 家庭学校共担责
时间:2017-07-25 【转载】
近日,沫河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监护人与学校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马某、王某某、姚某、张小某均系某小学学生。2015年12月4日上午上课前,张某、马某、王某某、姚某等先后踢了原告几脚。后张小某赶到,也踢了原告一脚。原告被踢倒在地,张小某又向原告投掷水泥块,砸中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头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到蚌医附院治疗,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告住院24天,共花去医疗费54580.67元。
淮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小某投掷水泥块击中原告头部,是造成原告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较之其他4名侵权人其过错更大,故张小某应承担较大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其他4名共同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起诉,故学校和张小某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因此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法院酌定由被告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小某的监护人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因原告放弃追偿,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