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ongchenglsh.com 东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罗某等三被告损害商品声誉罪案
罗某等三被告虽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但没有在网络上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只是对他商品缺陷有夸大的言词和主观的负面评价。同时机关指控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证据不足,罗某等愿在网络和相关媒体刊登致谦,本案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应宣告罗某无罪。
罗某系JZ酒业公司下辖某分公司原职工,因工作中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XT酒业公司与JZ酒业公司系同省相邻市的省内知名企业,相互之间市场竞争激烈。年底,XT酒业公司的某一批次白酒被邻近ZT省工商局抽查,发现其中氰化物超标100%。该批次白酒被责令下架停止销售,消费者凭购物小票或外包装向销售单位退货。邻省工商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后,全国多家官方网站予以转载。ZT酒业公司召回该批次白酒予以销毁,部分代理商减少订货量。罗某在网上看到ZT省工商局网站公示的查处信息后,筹资45000元,找到SH市某文化传媒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要求其抓住XT酒业公司被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把柄,以在网络上发文、发贴、跟贴的的方式予以炒作,以打击XT酒业公司的白酒产品。
罗某对某文化传媒公司在互联网网站,发布文章及帖子内容、数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SH市某文化传媒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安排公司四名员工,实施网络炒作。先后在全国性社会论坛,XT酒业公司所有省的地方论坛、百度贴吧,有关主流网络媒体和微博上大量发表经罗某审核同意的“XT酒就是毒酒,看你们还敢喝?”、“XT欲盖弥彰,有辱千年文明”、“XT酒节操何在,鬼才信的报告!”、“XT酒,你真的‘清者自罗某等虽有传播散布XT酒业公司白酒产品缺陷的行为,也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的犯罪氰化物属剧毒毒药,对该常识,一般民众都悉知,但对白酒中都含有微量氧化物的事实,则是一般民众都不知晓的,而且没有任何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会在白酒包装上予以披露。因此,将XT酒业公司某批次氰化物超标100%的白酒称之为毒酒,也属情理之中的行为。仔细分析罗某等在网络上所发文章、帖子的内容,语言虽有过激,但对经官方检测的定量分析并没有任何夸大和虚构,只不过在被查白酒是不是“毒酒”这一定性问题有夸大的言辞,而且同时也有白酒中都含有微量氰化物的科普文章,只不过是将XZ酒业公司某批次被检白酒氰化物超标100%的酒,称之为了毒酒。
心酸、名品XT酒被曝氰化物超标!”、“XT指鹿为马,有关部门养虎为患!”、“耐心寻味,中国质检玩猫腻 !”等恶意攻击XT酒业公司产品质量的文章及帖子。XT酒业公司向XC市公安局报案、控告SH市某传媒公司损害其商品声誉,XC市公安局立案后,经初查固定了网络证据后,对张某等六名涉案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对四名员工准予取保候审,罗某闻讯后主动投案,被宣布取保候审。侦查期间,XC市公安局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关于XT酒业公司被损害商品声誉导致经营损失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确定XT酒业公司:1、因生产、销售利润减少、退货损失160余万元,2、产品滞销导致销售利润减少280余万元,3、为弥补受损商品声誉而额外投入的资金增加,追加广告费用合计190余万元,共计经济损失为640余万元。
该案经XZ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查,最终作出对罗某、张某等三被告提起公诉,余四被告被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在侦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担任罗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应作为刑事犯罪案件办理,而应由XT酒业公司以民事侵权的民事诉讼方案进行。因为,罗某等虽有贬损XT酒业公司的白酒产品质量的主观故意,但没有捏造虚伪事实,只有散布和夸大XT酒业公司白酒质量缺陷的行为,另损失确认也属证据不足。如果公安机关坚持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告人罗某没有以捏造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XT酒业公司商品声誉的行为XT酒业公司某批次白酒氰化物超标100%,是ZT省级工商机关经法定程序检验确认的客观事实,并已作出行政处罚措施,XT酒业公司对该事实不持异议,并已已接受处罚。全国多家官方网站和媒体均转发了ZT省工商局抽查检验结果,且同时公示不合格食品十余件,涉及企业十余家,客观上对XT酒业公司的白酒产品已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就此而言,罗某等并没有实施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而仅是传播了官方确认的客观事实。
公诉机关的损失认定证据不足商家退货行为和产品滞销所减少的利润损失并不能归责于罗某等被告行为所致,而是官方检测结果被多家媒体披露后,商家合理的自我保护措施,至少应当认定罗某等人的网络炒作并不是唯一原因,更不是决定性原因。为弥补受损商品的资金增加和广告投入更不能归责于罗某等被告。因为,白酒行业巨额广告投入是白酒行业最常见的营销策略。XT酒业公司每年的广告费用高达数千万元,有何依据认定其中195万余元是因罗某等人网络炒作所增加的损失?
公诉机关认定罗某等人行为造成XT酒业公司经济损失640余万元,显属证据不足罗某等人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的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损害商业声誉犯罪的客观要件有两个:一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二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罗某等人虽有散布了对XT酒业公司白酒商品声誉不利的消息,但并没有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他们所散布的消息,来源于国家官方行政执法机关在官方媒体上公布的检测结果,且已有全国多家官方媒体转载披露。至于所谓损失,则更是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外,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也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标准予以认定。据上,罗某等被告虽在主观上有贬损XT酒业公司白酒商业声誉的故意,但客观上没有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也没有充分证据认定是罗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了XT酒业640余万元的损失,更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判定标准,认定他们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指控罗某等被告犯损害商业声誉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宣告罗某等人无罪。
案经XZ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8月作出判决,罗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另一名被告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由于XT酒业公司是XC市的纳税大户,政府予以重点保护,也客观形成在法律保护上有倾斜的现象。本案三被告之所以受到刑事追究,与政府对XT酒业公司的重点保护不无关联,但与法治原则却实有相悖之嫌,以致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本案中未得到体现。本案的裁判结果,在法律适用上虽有缺陷,但法院和辩护人都只能采取退而求之的方式。因为,若法院坚持法治原则,宣告罗某等三被告无罪,则行政压力难以承受。若对罗某等处以实体刑,确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因此,认定罗某等三被告有罪,以轻刑判处,宣告缓刑,不失是无奈之举,也是智慧之举,既使本案平衡终结,也兼顾到各方利益。辩护人也认为这是一场虽有缺憾,但也属相对成功的辩护案例。其中,辩护律师的审时度势,正视法治现状而设计的辩护方案被法院重视。虽无罪的辩护观点未被法院采纳,但也达到了保护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效果,这当属本案辩护律师经深思熟虑而设计出的办案技巧。
XT酒业公司是XC市的纳税大户,也是市政府重点保护的企业。罗某等在网络上炒作该公司某批次白酒氰化物超标的话题时,据办案人员私下透露,是市政府某领导指示公安机关强力介入。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曾两次退查,希望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建议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公安机关迫于行政压力,坚持移送审查起诉。但最终将其中四名嫌疑人作了撤案处理,仅对罗某等三被告移送起诉。
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人虽坚持认为罗某等未捏造虚伪事实,而不构成犯罪,但考虑到现行法治现状,预计XZ区人民法院也难以作出罗某等无罪的裁判,为取得对被告人罗某等利益最大保护的辩护效果,辩护人经与承办法官和刑庭庭长协调沟通后,庭长陪同辩护人向法院院长作了专题汇报。辩护人指出:本案的关键是要化解双方的积怨,如果对罗某等判决有罪,并处以实刑,则罗某等被告的亲属朋友自然不服,他们完全可以发动亲属朋友在网络上采用大量转帖的方式,不作任何主观评价地将ZT省工商局官方网站发布的、ZT酒业公司某批次白酒氰化物超标的信息转发到全国更多的网站。而这种方式是完全合法的,没有任何理由可追究他们的什么法律责任。这样一来,XT酒业公司的白酒声誉将会受到持续的负面影响,其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辩护人因此建议如下:向XT酒业公司告知有关利害关系,建议他们放弃对所谓损失赔偿的主张,也不要再通过政府对法院的判决施加行政压力。辩护人动员罗某等三被告,在庭上表示,自愿在原发贴的相关网站,登载致歉,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负面影响。辩护人坚持罗某等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的辩护观点,但可建议罗某等三被告,若处缓刑,三被告将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研究,认为辩护人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指派分管院领导与XT酒业公司董事长协调,经晓以利害关系,XT酒业公司经分析,也认为此案应低调处理,故表示不干涉法院的独立判决。为不再扩大负面影响,只要求罗某等被告在法庭上作出致歉表示,而无需在相关网站发表致歉,但要求三被告适量赔偿损失。经与罗某等三被告亲属沟通,三被告亲属共同代为赔偿共计20万元,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对上述三被告宣告缓刑的判决。本案透视出的法治问题行政长官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在当今法治环境中,公安机关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影响是情理之中的,但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的行政影响,虽有违法治原则,但却属常态,这种现象只能有待在即将启动的司法改革中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