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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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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渝水:通过QQ、微信制毒贩毒 三男子获刑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制造、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薛某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制毒品工具、毒品等物品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李某通过QQ动态关注了“两杆大烟枪”部落群,并通过QQ与人私聊学习制造毒品的方法。同年8月份,李某在本市租了某家属楼进行制造毒品。期间,陈某应李某的要求帮助李某购买烧杯、注射器等材料,协助制造毒品。后因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发生了爆炸,同年9月份李某又租了本市某小区单元楼制造毒品。期间,陈某再次协助李某制造毒品,并帮助李某购买冰乙酸、烧杯等材料。
李某通过“两杆大烟枪”部落群认识了薛某,2016年9月28日,薛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李某将甲基苯丙胺放在台灯灯座内通过圆通速递邮寄给薛某。薛某收到后用电子称称量重量为15克,并当场将称重的毒品照片以微信方式发给李某,对其购买的数量表示了异议。二人还通过微信聊天商议一起到黑龙江省大庆市制造毒品,同年10月26日16时许,薛某驾驶租赁的一辆灰色奥德赛汽车与朋友一起到达本市接李某。李某、陈某将出租房内制造毒品的材料、设备等物品放到薛某驾驶的小车后备箱。当日17时许,李某、薛某、陈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进行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5克,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陈某明知李某制造毒品,仍提供帮助共同制造,构成制造毒品罪。薛某明知李某制造毒品,仍然准备与其共同制造毒品,同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基苯丙胺15克,构成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李某和陈某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了主要作用,为案中主犯;陈某起了次要、辅助作用,为案中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薛某在制造毒品犯罪中,正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属于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根据李某、陈某、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