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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葛渔城镇于堤村委会告赢廊坊市政府50多年的土地争议案

廊坊市中院提请异地管辖,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沧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政府决定。显然,被告仅合用95年的《确权若干划定》申请人在合用法律上存在严峻的错误。于堤村村委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异地管辖,河北省高院指定由保定市中院管辖,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保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廊坊市处理决定。争议土地主要是林地根据特别法与普通法合用规则,决定时应当合用《森林法》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只有在特别法没有划定时,才能合用《土地治理法》及相关划定。葛渔城镇于堤村委会被告廊坊市人民政府园艺场曾用名林场始建于1960年,占用包括土地在内共计1200余亩土地。当然,被告是政府应当知道该划定,其为了左袒第三人,故意不合用林地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也是有可能的。案件评析涉案土地系原告村与林场联营合办,联营并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涉案土地仍属于原告村集体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划定第25条划定,农夫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前提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夫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人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另外,《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划定》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是农夫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夫集体所有土地情况,而本案中据有使用争议土地的是园艺场,确权处理决定在认定园艺场系社办企业(乡镇企业)的情况下,依据该条划定确定土地权属,合用法律错误。决定书决定:园艺场土地所有权为葛渔城镇农夫集体所有,并由镇政府代管。建立初期,商定联营以年收益的30%给付于堤村,曾给付于堤村部门钱物,1964年后因林场收益低,加之十年动乱未再给付。后期,面积几经变化,1967年从林场要回216亩,现占地面积837.1亩,占地现状为林地及少量耕地。第二十一条中的“使用”是指土地使用人直接占用土地,并加以利用的行为,但不包括租用、借用和承包他人土地等形式。京郊市政府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划定》第二十一条之划定,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葛渔城镇农夫集体所有并无不当,一审讯决维持市政府的行政决定亦属准确。于堤村村委会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冀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保定市中院的判决和廊坊市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责令廊坊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国土资厅函[2005]58号《关于对农夫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题目的复函》,第二十一条中的“农夫集体”是指乡(镇)农夫集体、村农夫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出产队延续下来的农夫集体经济组织。 2009年8月13日廊坊市政府作出廊政决【2009】1号“关于安次区葛渔城镇园艺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涉案土地系由原告村与林场合作经营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联营依法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土地是谁仍归谁所有。合用法律错误涉案土地的现使用者为葛渔城镇人民政府,葛渔城镇人民政府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现有证据证实,原告所在村曾于上世纪60-70年代提出要求归还土地,与94年以后的书面要求相连接,提出要求的距离未超过20年。涉案土地的历史流转情况不明,是否所有土地的占用均超过20年不明确。廊坊市政府根据省高院判决,于2011年5月重新处理。 2012年5月村委会再次向廊坊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于堤村委会再次上诉到省高院。法院判决省高院作出冀行终字第12号判决:认定廊坊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未对争议土地的详细位置进行认定,其查明的园艺场建立时占地包含有其他村的土地,并非全部来源于于堤村这一事实,不能表明现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利人,亦不能确定本案争议土地是否有其他利害相关人。
。被镇政府占用至今,土地权属因此产生。涉案土地情况不合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划定第21条争议土地不属于联营而属挑唆。该争议土地应为一般耕地不属林地,于堤村村委会与葛渔城镇政府提供证据均证明,园艺场建立之初虽名为公社林场,但均为耕地,直到1971年才泛起林地,到了1983年耕地占441亩,林地占124亩,现在仍旧是有耕地,有林地。本案经历五十年土地争议,涉及土地800余亩,经由两次行政复议(注:土地确权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两次异地管辖,两撤政府决定。最后才得到公平处理。故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行初字第12好行政裁决;撤销京郊市政府京政决【2011】1号关于安倍区京郊镇园艺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责令京郊市政府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于堤村村委会此条件交的诸多材料中以为此地系特定时期特殊背景下的挑唆,剥离之初林场给于堤村的财物只能证实有过补偿,不能证实至今仍属联营。廊坊市政府于2011年10月29日作出确权处理决定,2011年12月2日将《决定书》投递葛渔城镇政府,12月5日将《决定书》邮寄投递于堤村委会。双方主要争议观点原告观点决定》故意漏掉林场与原告村联营的事实。涉案园艺场多次变动,但确权处理决定未查明争议土地历史变动情况,而是笼统认定园艺场自1960年建立至1994年已占用三十多年,证据不足。所属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划定的调查、通知当事人举证、实地调查、调解等程序,并于2011年10月25日向廊坊市政府作出《关于安次区园艺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讲演》。维权过程年之间曾提出过归还土地要求,1994年开始,于堤村村委会先后多次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林场给付30年30%提成及归还土地所有权的要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款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被告作出决定时未依法查明涉案土地的性质,决定漏掉了案件枢纽事实。 2009年2月16日村委会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递交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葛渔城镇农夫集体对争议土地公开据有、自主使用已连续超过二十年,不管此地的所有权原来属于谁,均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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