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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哪些权利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按照法律划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长短常必要的,假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辩护人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讯,以便了解案情。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划定律师可认为被告人去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流动中进行收集,使律师的辩护流动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讲演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流动中的作用的同时,划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是对刑事诉讼辩护轨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除了采用询问的方式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拘留收禁等强制性方法,而律师是不能使用法律划定的搜查、拘留收禁等强制性方法的。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把握案情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划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第三,当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关于这一点,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律师只有申请权,人民检察院是否去收集、调取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判定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去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而不是由律师去收集、调取。第二,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支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职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根据法律划定,这一项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详细有三个内容:第一,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就是说,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有一个条件,即必需经由提供证据材料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假如不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这一点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有显著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