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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故意杀人死缓复核案发回重审疑凶获无罪改判
男子伍某酒后与人发生口角后,次日被发现死于一块稻田的缺口处,与之发生口角的宋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近日,省高院刑四庭将这起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被告人宋某故意杀人死缓复核案发回内江市中级法院重审。重审后,宋某被宣告无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7月31日,省高院刑四庭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与酒后的被害人伍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4时30分,伍某被发现死于双凤镇徐安文家稻田缺口处。经鉴定,伍某系生前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性质系他杀。内江法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杀害伍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方面,宋某有罪供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宋某有罪供述合法性未得到保证;宋某有罪供述客观性未得到充分查实,所供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等不吻合,且现场没有发现与宋某有关的痕迹、物品。
另一方面,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本案认定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宋某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能形成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