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借款人书写“假名字” 法院查明借款事实判决还款

时间:2018-04-01  【转载】

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周某诉唐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起诉标的1.5万元,看似为小额诉讼,争议确大,开庭审理双方的事实陈述、辩论也让法官出其不意,但经法官耐心审理,认真听取双方意见与审查证据,依照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还款1.5万元,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双方争议大,事实真相难辨

  周某以唐六某在2013年向其借款2万元,经催收偿还5千元之后,剩余部分至今拖欠未偿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而被告唐六某当庭辩称:“我没有向周某借钱,借条是受周某胁迫所写,因此当时故意写了一个假名字“唐陆某”,而且也没有归还5千元。”被告对借款与还款事实全部予以否认,借条上借款人与被告名字确实不符,到底有没有发生借款,什么情况发生的借款,就显得难以确认了。

  证据会说话,揭开事实的面纱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1、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向被告催款的手机短信往来记录及被告对该借条真实性与短信号码真实性予以认可的陈述,可以确认:2017年6月12日,被告唐六某向原告周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周某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借款人唐陆某”,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关于双方争议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的事实,原告提供了证言,该证人证明:“当时借钱我在场,唐六某向周某借款有好几年了,唐六某与我是同学,借钱借的现金,那天,我们俩在一起……”,被告否认证言真实性,但承认证人唐某明与其是同学关系。法院认为,该案借款金额较小,周某陈述该笔借款系现金交付,没有银行转账等交付凭证,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而证人作为被告的同学,其证言与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手机短信往来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院依法据以确认唐六某向周某实际借款2万元后,又以“唐陆华”的名义出具借条的事实。被告辩称“没有向原告借钱,借条是受原告胁迫所写,因此故意写了一个假名字唐陆华”,因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故对其辩称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唐六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周某借现金2万元,并在周某多次催收后自愿于2017年6月12日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偿还5千元,故其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1.5万元借款本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