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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报赔未果纠纷起 法官公正协调调解终

时间:2018-04-01  【转载】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东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案件争议并不大,标的数额也较小,双方分歧主要在于赔付的数额,于是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调解,公正依法地协助双方当事人计算出具体赔付数额后,双方均认可,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调解结案。

  2017年6月27日,陈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东安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陈某将其所有的湘MM****号小车在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8月26日0时至2018年8月25日24时止,商业保险限额1000,000元。2017年12月3日晚上,原告驾驶湘MM****号小车行驶途中未注意避让行人,将李某撞倒,至其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7,441.3元。经交警大队调解,陈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0,500元。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某财产保险公司东安支公司承认原告陈某所述是事实,表示在依法合理计算清楚各项损失后,可以给付应当由其理赔的部分。于是承办人组织双方调解,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为双方的差异做努力,争取得出最公平合理的结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某财产保险公司东安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4,076.3元。

  调解完毕,法官考虑到出庭应诉人员来自外地,来往不便,遂当即制作调解书,及时签发。拿到调解书后,双方都对承办法官的耐心细致折服,并对办案的公正高效表示感谢。看到当事人满意而归的背影,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此刻也体会到了工作的意义与价值,每一个案件真正“案结事了”,是法院人一直不变的追求。
来源:东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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