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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校车非法超载 园长驾驶员均获刑
校车是用于运往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我国建立了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然而福清市某镇的幼儿园知法犯法,明知校车超载的严重性、违法性,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情况下非法超载学生上下学,最终园长及驾驶员因危险驾驶获刑。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7年9月1日,福清市某镇的幼儿园园长林某以每月人民币2800元的工资雇请陈某作为小型普通客车的司机接送幼儿园学生上学、放学。林某明知陈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及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情况下,仍指使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自2017年9月4日起陈某驾驶上述客车超员接送幼儿园学生上学、放学。2017年9月5日15时许,陈某驾驶上述客车载10名学生及1名跟班老师放学时,在幼儿园附近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林某亦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陈某、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查,上述客车核载6人,实载人数12人,含驾驶员超过额定成员比例为100%。
陈某、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福清法院认为,陈某、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陈某、林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校车应当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