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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木材倒塌致儿童意外死亡 家长疏于监护应担主责

时间:2018-05-15  【转载】

2018年元月16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杏林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木材堆倒塌致一名五岁男童死亡的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9月12日下午16时许,原告黄大伟五岁的儿子黄小宝来到村南被告堆放木材的木料场内玩耍,并攀爬至木材堆上嬉戏,在此过程中致木材散落倒塌,自己从木材堆上摔下,又被倒塌的木材塌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如此横祸,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原、被告各执一词。


  杏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首先来到事发地现场勘察,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调查,并多次召集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过大,导致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始终认为被告在村道边大量堆放木材,没有警示标志,没有防护措施,导致孩子死亡,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而被告坚持认为木材并不是自然滚下来的,而是原告孩子在木材堆上玩耍造成的,其木材堆放时间较长,家长应该知道危险,而家长没有把娃监护好,让娃跑到木材堆上玩,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庭遂对本案依法开庭审理,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本案属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作为木材的堆放人,负有对堆放木材安全管护的义务,该木材长期堆放在村南空地处,四周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亦未设置围挡或其他安全防护及固定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作为木材堆放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被害人死亡这一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木材堆放场具有危险性,并不是孩子玩耍的场所,而被害人黄小宝进入木料场并在堆放的木材上攀爬玩耍,致木材倒塌,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被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而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日常对孩子缺乏安全教育和管理,放任孩子在具有危险性的木材堆上玩耍,导致事故的发生,显然,孩子的死亡与原告疏于监护有直接的关联,原告作为监护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承担较大责任。


   最终,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原告对其儿子黄小宝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军承担次要责任并向原告予以赔偿的民事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物件致害责任;其次,堆放物致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其赔偿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堆放人;第三,堆放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堆放物倒塌造成损害的事实及被告系堆放物的所有人,而堆放人主张自己无过错,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孩子的家长作为监护人,首先应保护好孩子的身体健康,照顾好孩子的日常生活,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教育,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如果家长作为监护人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处于困境或面临严重伤害危险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儿童意外伤亡事件的发生都与孩子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有关。在此,法官由衷的提醒各位家长,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照看好家中的未成年子女,高度重视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教育孩子不要到危险的场所玩耍,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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