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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手机被盗殴打小偷 致人轻伤受到惩罚

时间:2018-05-15  【转载】

在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经营印务部的郭某遇到一件闹心事,自己手机被盗后,一时气愤对小偷进行殴打,因致人轻伤而坐到被告席上。近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殴打小偷致人轻伤害案件,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贺某某以打印材料为由来到被告人郭某经营的印务部,趁郭某不备,将郭某的一部黑色酷派5891Q型手机盗走后离开。郭某发现后开车追至310国道管理站附近,将贺某某乘坐的班车拦停上车寻找,看到贺某某正在使用其手机便要求贺某某下车并归还手机,贺某某拒不下车,郭某即对贺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拉下车至华州大酒店南侧的绿化带,郭某将贺某某绊倒后对贺某某右腿进行踩踏。公安机关处警后将贺某某带离审查,因贺某某腿部受伤,被公安机关送至华县人民医院治疗三天。诊断为,右股骨内髁骨折,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其伤情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贺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审理中,被告人郭某主动交纳赔偿款2000元。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贺某某因盗窃被告人郭某财物而触犯法律,应接受法律制裁。被告人郭某在财产所有权被侵害时,本应依法阻止不法侵害行为,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其却在抓获被害人贺某某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伤害贺某某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是在保护自己财产时不能冷静处理导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够主动赔偿,有认罪悔过表现,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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