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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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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务假离婚结果失妻又失财

案情介绍
王明和李红于1994年结婚,家中的楼房房产证所有权人原为王明,共有人为李红。后来王明在外做生意,欠了大量的债务。后来为了逃避债务,保住家中的房产,夫妻两人经过商量后决定假离婚,以应付债权人讨债。于是夫妻两人于2003年3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书约定:“对楼房1幢及在内的所有共同财产,均归李红所有。”并于4月登记离婚。此后,王明与李红一直居住在该楼房里。
2007年2月,王明与李红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口角发展到殴打。李红想到自己已经与王明离婚,且楼房是属于自己所有,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王明搬出其所有的房屋。王明则认为该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自己也有份额,因此拒绝搬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本案争议的楼房1幢,在原被告离婚时已经协议归李红所有,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予遵守。现在被告离婚后仍住在原告所有的房屋内,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应予迁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律分析
在本案当中,王明和李红为了逃避债务,协议将双方的共有财产全部归李红所有,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后,双方仍然生活在一起,但实质上双方已经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但是双方的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对离婚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所以根据该协议该房屋已经属于李红所有。所以,李红要求王明搬出自己的房屋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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