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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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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反砍伤人失了合作伙伴又获了刑罚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言经济损失3761.88元。
  2014年1月20日20时许,梁小山、梁明、张言三人前去淮北市相山区某村李波家中索要煤矸石欠款,李波未予开门,梁小山、张言遂翻越院墙进入李波家中,李波在其家院内持刀将梁明头部、张言右肩部砍伤,之后梁明、张言躲进院内厨房,然而李波伙又同他人持刀、棍强行进入厨房对二人进行殴打,将梁明左背部砸伤,张波左背部、左足背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波因外伤致左足第3骰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梁明因外伤致左颞部有7.5×0.1厘米缝合伤口一处,左脊部有8×2厘米皮下出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李波于案发当晚20时21分至21时29分先后10次拨打110电话报警称有人到其家中抢劫。期间,梁小山亦打电话报警。当晚21时许,派出所接110指令后出警至李波家中,后将李波带至派出所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波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波及其辩护人关于李波对二被害人实施伤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意见,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即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被害人梁明、张言非法进入李波家中被李波持刀砍伤后,二人遂进入李波家院内的厨房躲避,不法侵害已被制止,而被告人李波等人强行进入厨房对二被害人继续实施殴打,具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波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虽多次拨打报警电话,但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伙同他人殴打二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鉴于二被害人在夜晚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对被告人李波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波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张言对案件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故酌定由其自身承担经济损失的30%。张波的其他诉讼要求,无相关证据证明,均不予采纳。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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