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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四个分支的深入解析

时间:2024-09-24 21: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詹姆斯·博伊德·怀特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这一重要交叉学科话题的正式提出。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可分为四个分支:第一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以文学文本为核心,研究文学文本所表达的法律问题;第二是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进一步可细分为法律的文学阐释和语言学阐释,以及对法律文书的文学修辞和风格研究;第三是通过文学来的法律(law),即用文学的方法讲述和表达法律;第四是关于文学的法律(law of),这也是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文学,在文学文本中撰写法律话题。

文学为何能写出法律

法律文学属于法律与文学关系的第三分支,即通过文学来写法律,法律文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文学为什么能写法律。

一方面,法律与文学有着相同的人文关怀。“诗人和律师其实模仿的是同一个原型,法律与诗歌是孪生兄弟。”所谓同一个“原型”,是指法律与文学所面对的真实世界和社会现实。文学是人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也是人学。如果说文学教化和培养人的思想、情感和意识,那么法律则规范人的行为、举止和言语。法律与文学都关注社会利益,指向终极真理和善意。另一方面,法律与文学有着共同的现实取向。法律解决现实问题,源于现实,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现实生活。文学源于现实,高于现实。文学以真实的人物原型为原型,进行联想和想象,从而产生情节,形成故事。法律与文学都从现实中提取元素,形成概念化、普遍化的标准来指导生活。

如何用文学形式撰写法律

如何用文学形式书写法律,不仅是法学学者研究的问题,也是作家面临的难题。法律是法律文学的对象,法律文学是法律的文学表述和现实实践。

先秦时期,法律与文学相互融合,如《商君书》既是法律文本,又是文学文本。《诗经》亦然(见王元明《从《诗经·召南·行录》论周代诉讼》、徐仲明《从《诗经·甘棠传》考释到《下法下乡》),可见“以文论法”在先秦时期已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近年来,法律文学愈发独立,成为一种“体裁文学”。法律文学的创作者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身份是法律从业者,其次是法律文学的作者;另一种是职业作家,他们撰写法律案例,关注法律问题,以文学形式表达法律观点。

法律文学需要处理好艺术真实与客观真实关系。文学文本具有艺术真实,即符合艺术逻辑的固有真实和假设真实,而法律则遵循事实逻辑和严谨的证据链。这并不是说法律文学与艺术真实和客观真实格格不入,相反,法律文学承载着客观真实和物理真实,具有特殊的艺术真实性。因此,法律文学相较于其他文学体裁的突出特点,就是在表达法律事件、引用法律条文、阐释法律原理时,必须遵循基本的法律原则。对于严谨规范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实,作家必须如实引用;对于表达法律的文学方法,如叙述方式、叙述空间、叙述时间、叙述视角等,可以处理好艺术真实。例如,蒋胜男的长篇历史小说《天盛令》就以文学化的方式书写了宋代的法律。作者以章献皇后刘娥的生平事迹和相关民间传说为背景,在梳理历史文献和实地考察访谈的基础上,讲述了刘娥的治国方略。作品一方面以北宋诏令《天圣令》为依据,符合北宋社会现状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作者以《天圣令》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虚构和想象。前者是法律的客观真实,后者是文学的艺术真实。可见法律文学能够有效地统摄客观真实和艺术真实。

法律文学同样需要处理好情感与理性的关系。法律是理性的产物,以理性为基础。文学是作家独特的精神创造,是基于情感体验的理性思考的产物。法律文学具有法律和文学的双重属性,即无目的的目的性和情感理性。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法律文学既可以表达作家的主观感受,又可以反映法律的客观事实。在情感与理性的二元互动中,法律文学巧妙地处理了情感与理性的关系。例如,电影《秋菊上法庭》改编自陈元斌的小说《万家诉讼》,该片讲述了农村妇女秋菊不屈不挠地向踢她丈夫的村主任上诉讨回公道的故事。《秋菊上法庭》是一部法律文学的影视版,也是法律文学的杰出代表。作品聚焦农村小人物遭遇的不幸,反映社会底层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底层民众维权的途径。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电影,《秋菊打官司》把握住了对弱者的同情感性和对守法的理性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文学应该通过情感去启发读者,通过理性去引导读者,才能发挥其实践作用。

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探索多元丰富的法治表达形式和传播形式,有助于让法治理念得到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法律文学将法律以文学形式表达出来,让法律更加通俗易懂,从而达到普法的目的,实现经济效益和公益性的高度统一。法律文学有着非凡的生命力,新时代呼唤更多优秀的法律文学作品,为更好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效益。

(作者为甘肃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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