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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时间:2024-10-20 16: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近日东城律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东莞东城律师,严厉打击非法提取行为,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增加提取材料审核

1、员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可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看服务指南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010-12329查阅相关规定。员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公积金”APP、“京通”小程序进行网上申领,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自助机或各区管理部门、代收业务银行代理网点进行网上申领。 (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现场申请提取并提供相关材料。员工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部门在审核员工提款业务时,应通过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对身份及户籍、房产交易、社保、婚姻登记、购房贷款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对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进行跨区域协查,联系当地公积金中心并发送配合调查函,核实信息真实性。

2.加强提取行为审查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要求员工携带提取申请材料到管理部门现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个人信用的,应要求员工亲自签署《个人信息核查授权及承诺书》。

(一)同一房屋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以上的;

(二)同一人在12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婚姻关系变更的;

(三)在户籍地或者存款地以外的地方购买房屋的;

(四)购买房产的比例、面积不符合自住要求的;

(五)所购房屋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六)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房屋的;

(七)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未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移至本市的;

(八)其他可疑的退出情况。

4、员工购房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受理部门应保留申请材料,并要求员工提供所购住房为自住的补充材料。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予以核实。职工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证明所购房屋为自住的,受理部门可以向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和住房行为进行核实,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联系职工一起到管理部门现场办理提取业务。

受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提款的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包含调查核实时间)。

3.加大对非法提款的处罚力度

5.加强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执行之间的衔接。对于涉嫌伪造、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受理部门将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将问题线索移交给公安等部门。

6、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回违法提取金额,并将其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不得提取或提取。自违规提取金额之日起五年内退还住房公积金。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7、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通报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其他类型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通知。

4.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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