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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

时间:2025-01-05 21:19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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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品

1、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健康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包括:

① 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应采取的预防职业病的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非法指令和无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强制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提出职业病防治的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健康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行使合法权益而减少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的权利。

2.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届第81号)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作业的劳动者。因职业活动、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疾病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职业病是指因从事职业活动而引起的疾病,但并非所有在工作中患上的疾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列入《职业病目录》,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并经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因此,工作中患的疾病不一定是职业病,也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的疾病。

3、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学因素:如硅尘、岩尘、煤尘、焊接烟尘等生产粉尘、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2)物理因素:如高温、噪音、手传振动、紫外线等。

4、如何预防职业病?

(1)源头预防:源头预防的有效方法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施工。

(二)建立生产过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

(三)劳动现场有毒有害因素监测、控制;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

(四)对从业人员上岗、上岗、转岗、离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职业病的定义、症状及防治措施:

(一)尘肺病

1、尘肺病是长期吸入高浓度有害工业粉尘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包括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石棉肺、焊工尘肺等。主要发生在石材开采、煤炭、水泥、陶瓷、珠宝钻磨、石材切割、五金行业的抛光和研磨。

2、尘肺病的症状包括:咳嗽、咳痰、气短、胸痛、胸闷等,最终可能因肺部广泛纤维化合并感染而发生气胸而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尘肺病的发作会影响呼吸功能,导致工人失去劳动力。

3、尘肺病的预防:

(一)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患有肺结核、上呼吸道、支气管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

(2)工作时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三)劳动者入职后每年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噪音病

1、生产过程中因噪声引起的病害称为噪声病害。主要症状有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等神经衰弱症状。长期接触噪音会对内耳造成损害,引起噪音性耳聋。可能引起噪音病的工种:可发出强噪声(85分贝以上)的工种,如操作机床、耙子、伞钻、风钻、风镐、空气压缩机、绞车、局部风扇等。

2、预防:

(一)用人单位应当改进设备,降低噪声强度;

(二)工作场所采取隔音措施;

(3)作业人员佩戴耳塞、耳罩;

(4)工人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和听力检查。上岗前患有听觉器官、心血管、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的,禁止从事强噪声作业。

(3)振动损伤

1、振动是物体在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中心的前后振荡运动。

2.振动的危险:

(1)局部振动。长期使用振动工具后,手、手臂的触觉、痛感、温热感会减弱,手部皮肤温度下降,手指发白,手臂无力,肌肉疼痛、萎缩。

(2)全身振动。全身振动多为大幅度低频振动,如船舶、飞机、电梯升降时东城律师,会引起头晕、恶心、呕吐、气短、出冷汗、全身酸痛等症状。下肢。

三、控制措施:

(1)进行工艺改造,消除或减少振动源。

(2)根据振动工具的类型,限制工人接触振动的时间。 (三)改善工作环境。在寒冷季节,应注意工作环境防寒保暖,控制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噪声等有害因素,对预防振动危害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加强个人防护。

(5)进行上岗前和定期体检,处理职业禁忌症,及早发现受振动影响的人员,并及时治疗和治疗。

(六)严格执行振动卫生标准。

(4)焊工尘肺

1.焊接烟雾的成分根据所用焊条的类型而不同。焊条由焊芯和药皮组成。焊芯除含有大量铁外,还含有碳、锰、硅、铬、镍、硫、磷;涂层中的材料主要由大理石、萤石、金红石、纯盐、水玻璃、锰铁等组成。焊接时,电弧放电产生4000℃至6000℃的高温。熔化焊条和焊件时会产生大量的烟尘。主要成分为氧化铁、氧化锰、二氧化硅、硅酸盐等,烟尘颗粒呈弥漫性。在工作环境中,很容易被吸入肺部。长期吸入可引起肺组织纤维性病变,称为焊工尘肺,常伴有锰中毒、氟中毒、金属烟热等并发症。患者主要表现为胸闷、胸痛、气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并伴有头痛、全身无力等症状。肺的行气功能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2、防护措施:

(1)改善工作环境的通风条件。通风方式可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机械通风依靠风机产生的压力来交换空气。具有较好的除尘、解毒效果。因此,在自然通风不良的房间内的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防止焊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气体和粉尘的危害。操作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白色防护服、绝缘鞋。他们不得穿短袖衣服或卷起袖子。如果在通风条件较差的密闭容器内作业,还必须穿戴防护服。具有供气性能的防护头盔。

(5)有毒气体中毒

1、井下作业时,设备运行、地层所含气体释放、地面焊接作业等都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等。

(1)一氧化碳是无色、无味、无刺激性气体。它很容易与人体内输送氧气的血红蛋白结合,并且极难分离。因此,当大量的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结合时,氧气就失去了结合力。血红蛋白结合的机会会阻碍人体运输和利用氧气的能力,导致人体组织因缺氧而死亡。

(2)氮氧化物是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其中,经常接触的氮氧化物主要是二氧化氮。它是一种红棕色气体,有特殊气味。吸入后经上呼吸道进入肺泡,逐渐与水反应生成硝酸和亚硝酸,能严重刺激和腐蚀肺组织,引起肺水肿。 。

(3)硫化氢(H2S)是一种剧毒的易燃气体,无色,有臭鸡蛋气味。硫化氢不仅能使人中毒,而且对眼睛和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并可引起鼻炎、气管炎和肺水肿。

2、防护措施:

(一)加强井下作业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的监测管理。 (二)配备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

(3)加强通风,降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4)加强学习培训,增强职工防范有毒气体的意识。

(6)电弧辐射

1、焊接产生的弧光主要有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其中,紫外线主要通过光化学作用危害人体。它会损害眼睛和暴露的皮肤,引起角结膜炎(闪光性眼病)和皮肤胆汁性红斑。主要症状包括眼睛疼痛、失明、流泪、眼睑发红、肿胀和痉挛。皮肤受到紫外线照射后,可能会出现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严重时可出现水疱、渗出物、水肿,并有明显烧灼感。

2、防护措施:

(1)佩戴专业防护眼镜和口罩,穿工作服遮盖裸露皮肤,避免弧光直接接触。

(2)限制工作环境,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工作现场,避免意外弧光伤害。

6、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哪些义务?

(一)健康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职业健康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 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四)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五)健康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减少职业病危害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东莞东城律师,逐步替代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材料、工艺。

(七)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八)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责任。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职业病危害通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了解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造成的职业危害,不得隐瞒。他们还应通过合同、公告牌、警告标志和说明告知工人。

(十)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和就业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

(十一)健康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上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二)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的治疗义务。用人单位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及时安排诊断;负责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安置工作,并依法给予补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给予延期后津贴;有职业禁忌或职业健康损害的工人将得到妥善安置。

(十三)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十四)特殊劳动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自身、胎儿、婴儿有害的劳动。

(十五)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职业健康和健康监测资料。

(十六)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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