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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维权案例征集:上海企业维护女职工权益有亮点也有问题

时间:2025-07-01 20: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在正火热发动的

第六届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征集过程中,

上海市总工会女工委发现,

上海的企业积极有为工作,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但也有个别用人单位出现:

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

“五期”保护不到位,

生育假期落实大打折扣,

女职工就业“天花板”等问题…

为此,

上海市总工会发布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促进女职工全面发展——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及《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以下事宜向各用人单位进行提示:

一 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

在招聘环节中,除非国家有特别规定东莞东城律师,否则不得以性别、婚姻状况等因素为理由拒绝女性员工入职,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来提高招聘门槛。

除个人基本资料之外,严禁对女性求职者的婚姻及生育情况做任何额外询问或调查。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条款。

必须保障女性员工与男性员工在薪资水平、福利保障、职业成长(晋升、提升、职称评定、培训等方面)上拥有同等权益,不得因性别差异或婚姻生育状况而有所区别对待。

针对新兴就业领域的女性工作者,相关平台公司必须与其签订正式的合同,详细规定劳动量的规定、提成比率、计件工资、薪资发放的时间间隔以及评估机制等薪酬条款,同时坚决消除性别上的不公平待遇。

二 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执行“五期”防护规定。在女性员工怀孕、分娩、哺乳阶段,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削减其薪酬、终止劳动合同或将其调至禁忌岗位;同时,不得安排怀孕超过7个月或哺乳期不满1周岁的女性员工加班或从事夜班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确保相关产假、育儿假、陪产假等生育福利得到切实执行,针对实行三孩政策后未结婚生育子女的女员工,她们有权获得生育假和育儿假的相关待遇。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若其生育津贴未达到产假前工资水平,则差额部分应由雇主进行补贴;而对于未加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雇主应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经期、更年期:合理安排劳动强度,避免安排禁忌性劳动。

三 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与设施

企业需构建完善的女工劳动安全保障体系,优化女工的劳动环境和卫生状况,并定期组织女工参与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活动;同时,企业还应定期举办妇女保健知识讲座,并每年组织一次妇科体检,特别关注乳腺、妇科疾病等女工特有的健康需求,对于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外来务工女性,也应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妇科体检计划之中。

设立针对职场性骚扰的预防及遏制措施,确保投诉举报途径的顺畅,并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女性员工个人资料及隐私安全。

致力于打造温馨的家庭式职场环境,对于女性员工数量较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女性员工的具体需求东城律师,设立专门的卫生室、孕妇休息区以及哺乳室等设施,以妥善处理女性员工在生理卫生和哺乳期间可能遇到的难题。

倡导符合条件的雇主设立“育儿支持岗位”,原则上向承担12岁以下儿童抚养责任的员工提供,实行弹性工作制、在家或远程工作、弹性休假以及绩效考核等灵活的管理措施,以协助女性员工实现工作与家庭的和谐平衡。

四 强化女职工权益

民主协商与监督机制

在工会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中,用人单位需确保女性职工代表的人数与女性职工在全体职工中所占的比例相匹配。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需依据女职工所占比例,选拔女职工代表加入协商,针对女职工在劳动就业、薪酬福利、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与健康、职业成长、民主参与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以及生育权益保障、协助平衡工作与家庭责任、预防及制止职场性骚扰等特别权利,通过公正协商,达成集体协议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

强化对新兴就业领域女性工作者的权益保护,主动借助集体谈判手段,明确女性工作者的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量以及工作强度等方面内容。

涉及女性员工权益保障的相关集体合同草案需提交至职工代表大会,或由全体职工共同进行审议,并最终达成一致通过。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广大女职工可拨打

“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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