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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者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未确认,工资支付引纠纷?看此案例

时间:2025-07-01 2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写在前面

劳动者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上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时,其原有的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未获相关部门的明确批准,企业是否需向员工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让我们通过今天的案例来探讨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

岳某于2021年3月13日加入公司,担任木工一职。同年5月20日,岳某在作业期间不幸受伤,最终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岳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东莞东城律师,诉求公司应支付其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在内的所有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仲裁委、一审法院支持了岳某的请求。

公司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以岳某的停工留薪期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确认为由,驳回了岳某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求。

岳某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后认为,上一级法院的这一判决缺乏法律支撑,理应得到更正,因此决定取消原二审的判决,并保留了最初的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岳某的所有诉求都应当得到肯定。

以案说法

本案例的争论核心集中在一点,即劳动者在主张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之前,是否必须先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确认。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停工留薪的期限通常不应当超过12个月。若伤情较为严重或遇到特殊情况,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此时可适当放宽期限,然而,延长的总时长依旧不能超过12个月。

经过对各地相关规定的查阅,我们发现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用人单位负责核实,若存在分歧,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确认。

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需依据劳动者提交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随后将确认结果告知劳动者。若劳动者对这一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若对市级鉴定结果仍不满意,劳动者还可以向上级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二次确认。

2、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例如,《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条明确指出,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及医疗单位提供的诊断证明来认定。

3、用人单位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都有确认的权利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若职工所受伤害被纳入“分类目录”,则确认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执行;若未纳入“分类目录”,则确认工作则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完成。

4、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依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的具体时长需依据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所提供的休假证明来决定。若该停工留薪期限超过12个月,最终确认权将归属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在现实操作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若雇主未对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限进行明确认定,我们应如何应对?

关于此,《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若雇主未对停工留薪期作出明确判断,工伤职工有权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

对于未对此种情形进行规定的省份,劳动者又当如何救济呢?

我个人觉得,在这种情形下,理应将之视为雇主与受伤员工就停工留薪期产生的分歧,受伤员工有权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以明确这一期限。

综合上述规定来看,我们能够初步推断,法院并不具备认定停工留薪期的权限。

因此东城律师,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基于停工留薪期尚未得到明确认定的理由,拒绝了岳某对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的诉求,这一做法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案例索引:(2024)陕民再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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