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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是什么?签订合同又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5-10-07 21: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一、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劳动?

非固定工时,主要按小时获取报酬东城律师,工人在一个雇主那里通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共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作方式。

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小时薪酬,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的数额发放,但需保证不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设定的最低小时薪酬水平。当地政府部门设定的最低小时薪酬,已包含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金。薪酬支付的最长间隔期不能超过十五天。

二、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什么?

在已说明的报酬方法、契约类型及允许存在多个工作关系等要素之外,公司签订非标准劳动合同还必须留意以下事项:

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不能设定适应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不得商定适应期。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以随时结束,公司不必给予金钱补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说明:非全日制工作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告知对方结束工作关系。一旦终止,雇主无需向员工发放任何经济补偿金。

计酬规范设有基准。《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明确指出: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每小时薪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小时工资规范。

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薪资支付周期最长为十五天。《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明确指出: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

三、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点:

按小时支付报酬,并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这是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计薪方式。通常情况下,全职工作人员的薪酬是以天、月或年作为计算周期,而非全日制用工则必须以小时来核算报酬。此外,非全日制雇员在单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长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也不应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实际工作时长超过了这些限制,企业就必须转换用工模式,采用全日制用工,而不能继续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经过商议可以达成口头约定。虽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以用口头形式确立,不过为了避免争议时出现“无法辩驳”的情况,公司更适宜采用书面文件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非全日制人员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工作关系,如果他们与另一家公司建立了工作联系,公司不能因此就解雇该员工,然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会干扰之前签订的合同的执行情况,这一点公司需要特别注意。

实际情况是,简单来说非全日制工作就是通常所说的兼职或者短期帮工,形成这种用工关系时,在管理方式上比较自由松散东莞东城律师,由于工作人员能够随时离职,而且,法律层面没有强制规定雇主必须为这种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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